次给付义务

次给付义务,又称“第二次义务”,是指在合同关系中,原给付义务(即合同上原有的义务)在履行过程中,因特定事由(如给付不能、给付迟延或不履行)演变而产生的衍生义务。次给付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:
1. 损害赔偿义务 :当原给付义务因不能履行、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时,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2. 回复原状义务 :在合同解除时,次给付义务可能要求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,即回复原状。
次给付义务的产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,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。这些义务虽然根基于合同关系,但合同关系的内容可能因此改变或扩张,其同一性保持不变。
需要注意的是,次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不同的概念。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,并不属于对待给付,通常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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